甘肃关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通知
来源:国匙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6-11-27 00:00:00 加入收藏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程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现将我省实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指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通知。
二、申报审批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省或市州财政部门申报,书面说明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并获得批准;县区政府采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可由市州财政部门委托县区财政部门审批。
三、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5、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三)询价采购方式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符合前款条件的。
四、实施程序
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
1、制定谈判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的程序、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确定谈判供应商的方式、保证金交纳方式、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商务要求、数量和服务等、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谈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谈判的轮次(一至三轮)、合同主要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2、采购信息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属于本通知中竞争性谈判采购第5种情形可除外),同时接受供应商报名并发售谈判文件。公告应当公布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等,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之日与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谈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的供应商,并将截止时间相应顺延,但顺延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3、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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