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省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四川招标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8-05-06 00:00:00 加入收藏
关于对《四川省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草拟了《四川省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现就草案向你们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8年5月1日前反馈至我处。
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8-86662797 吴正新
电子邮件:wuzhengxin.888@163.com
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号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四川省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政府分散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分散采购,是指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专用类货物和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 政府分散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分散采购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职责。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行操作职能,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政府分散采购活动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选择。
第七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政府分散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 组织政府分散采购活动应当做到主体合法、程序规范。
第二章 政府分散采购预算执行
第十条 政府分散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应当落实采购资金,尽快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实施分散采购前,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填报《四川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需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应同时提供能够充分体现采购项目有特殊需求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收到《申报表》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并尽快批复采购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不予受理并及时退回采购人。
财政部门受理后,应在收到《申报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批复采购人,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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