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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

来源: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8-08-18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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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0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黑财采〔2008〕19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省级)200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一)省直预算单位要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依据《黑龙江省(省级)200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将年度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报2009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要对所属预算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认真审查,不得虚报和漏报。


  (二)对于不能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单位要单独编报2009年度部门预算以外其他各类资金政府采购预算(报表及说明附后),经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审核后,于2009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采购办。


  二、严格履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分为集中调整和分散调整。原则上,每年8月份集中调整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整,按月予以办理。调整预算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部门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06]12号)的有关规定,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将需要调整的采购项目和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需要调整的采购项目和资金)通过部门预算调整软件录入数据,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审核,由省财政厅预算编审中心核准汇总后送省政府采购办执行。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一)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要依据采购预算编报采购计划,做到每个采购计划都有采购预算,无采购预算申报的采购计划,省政府采购办不予受理;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的衔接,及时汇总部门(单位)内部的具体采购需求,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实行采购计划月报制,每月25日前向省政府采购办申报下一个月的政府采购计划;对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提前两个月申报采购计划;在编报采购计划时,不得指定品牌或提出具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对不规范申报的,将依法予以调整。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在申报采购计划时,应先申报资金支付用款计划,加盖公章后,随采购计划一并报省政府采购办;对全部使用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直接向省政府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并同时附《黑龙江省(省级)自筹资金集中采购项目资金到账承诺书》;已实行由政府采购网申报采购计划的部门和单位,用款计划或资金到账承诺书通过政府采购网上传。


  (二)实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确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上报采购计划时,要标明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


  (三)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对于货物类和工程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服务类中印刷、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项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四、规范执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一)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预算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三)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履行申报、审核程序;采购资金在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四)分散采购由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散采购计划一律履行网上申报、核准、反馈采购结果的办理程序;未通过网上申报或反馈的分散采购计划,省政府采购办不予受理。关于网上申报分散采购计划及采购结果反馈的填报说明可登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hljcg.gov.cn)—省本级—办事指南栏目查询。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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