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来源:固始县人民政府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8-08-01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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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固始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一、固始县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单位和采购目录附后)。
二、政府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中需要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收集,是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依据。政府采购目录一年一公布。
三、采购单位购买目录中所列项目,均应事先报送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算金额、资金来源、项目实施时间等(详见政府采购计划表),具体编报程序为:各采购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下月应通过政府采购办理的采购项目填入《政府采购计划表》,报县政府审批。采购办公室收到领导审批的《政府采购计划表》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财政支付中心完成采购资金划拨,同时确定采购方式,回复采购单位相关采购信息。凡已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逃避公开招标。各采购单位自行办理的,财政支付中心不予核销。、
四、随机采购事项是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必要补充。需要随机采购项目的,首先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县政府的批示,编制采购预算,拟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在采购办公室与财政局国库实现采购资金划拨后,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大额采购资金可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五、政府采购机构应建立有关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供应商要向政府采购机构提供本企业的情况及有关供货信息。
六、政府采购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投诉。
七、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采购单位、财政局国库、政府采购办公室三方共同进行政府采购资金清算。首先,采购单位和采购办双方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活动事项共同签字认可,报送采购办主管领导,采购办主管领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会计法》的要求审核签批实际支出票据,确定采购实际支出总额。最后,三方财务进行相关票据传递,办理采购资金的增、补清算。
八、本实施办法从2008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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