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北京市招投标信息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4-20 00:00:00 加入收藏
京建法[2005]12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章规定,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干预。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工程承包中标后进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专业工程分包的招标方式应当与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一致。
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专业工程分包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办理自行招标备案。劳务作业分包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不办理自行招标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参加投标。
禁止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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