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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北京市招投标信息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4-20 00:00:00     加入收藏

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规定

京路建发[2006]18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公联公司、市首发公司、各分局、道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含高速公路)的新建、扩建、改建。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配套的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路政局(以下简称市路政局)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种违规投诉的受理,对招投标人的违规活动进行查处。
第四条 招标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和交通部有关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的文件,并接受市路政局的监督。
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特殊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须按照项目审批权限报请立项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相应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并且信誉良好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第七条 招标公告应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由招标人编写,在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指定《人民日报》、《中国日报》(China Daily)、《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北京投资平台》(www.bjinvest.gov.cn)媒介和北京路政局网站发布,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第八条 公路建设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或核准;
(二)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复;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市路政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合同向市路政局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应按照要求向市路政局报如下文件:
(一)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3个工作日,报招标公告和立项审批部门对招标方式的核准手续;
(二)在资格预审后7个工作日内,报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在招标文件发售7个工作日前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补充、变更文件应与送达投标人的同时补报;
(四)开标后2个工作日内报开标记录;
(五)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评标报告;
(六)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开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过程中的开标、评标等工作应在“北京市交通建设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招标人应当接受市路政局对开标过程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招标人应向市路政局提出抽取评标专家申请,从交通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和招标人熟悉情况的人员共计5或7人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设置招标人标底的,招标人对标底的保密负责。
第十五条 评标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评标结束后,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规定格式完成评标报告。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必须通知在市路政局行政监督人员到场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行政监督人应在评标报告相应位置签字,无行政监督人签字的评标报告无效。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市路政局负责受理有关招标投标过程中被检举的事宜。
第十九条 市路政局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责令招标人改正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在改正前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在《投资北京》和市路政局网站上统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公示截止日到期后,若无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投诉、或者投诉不予受理的,招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路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北京市路政局
20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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