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来源:山西招投标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4-24 00:00:00 加入收藏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08-08-15
生效时间: 2008-09-14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产发[2008]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 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七条 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商务评价内容可以包括: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
(二)技术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等。
(三)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服务流程、故障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支持、培训方案等。
第八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
第九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集中列明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重要条款(参数)(加注星号“*”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并明确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的任何一条偏离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并导致废标。
第十条 对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不得再将资格预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作为评价内容;对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资质、业绩和财务的相关指标获得最高评价分值的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法对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内容的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对只需要判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是否具有某项功能的指标,可以规定符合要求或具有功能即获得相应分值,反之则不得分。
(二)对可以明确量化的指标,可以规定各区间的对应分值,并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对照打分。
(三)对可以在投标人之间具体比较的指标,可以规定不同名次的对应分值,并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优劣排序后依次打分。
(四)对需要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计算打分的指标,应当规定相应的计算公式和方法。
(五)对总体设计、总体方案等无法量化比较的评价内容,可以采取两步评价方法:第一步,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确定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优劣等级,根据优劣等级对应的分值算术平均后确定该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平均等级;第二步,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的平均等级,在对应的分值区间内打分。
评价方法应充分考虑每个评价指标所有可能的投标响应,且每一种可能的投标响应应当对应一个明确的分值,不得对应多个分值或分值区间,采用本条第(五)项所列方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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