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天津招标投标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4-27 00:00:00 加入收藏
——2004年7月14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李亚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条例(草案)》已于2004年5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以审议。
一、起草《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遏制腐败现象,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投标制度已在诸多领域广泛实行,需要依据《招标投标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更加具体的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统一规范标准的需要。《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和本市各部门相继出台了许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方面对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造成不同领域招投标行为的规范标准不一致,缺乏内在的协调统一。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作法,因此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
二是推动改革深入发展、巩固改革工作成果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正在发生着深刻的转变,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多项改革措施逐步推出,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而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环境的形成,能够为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提供可靠的保障。特别是今年7月1日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开始实施,行政机关在实施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而这些改革措施作为新生事物,需要制定新的规定。
三是解决招标投标活动现实问题的需要。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市在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招标人搞假招标和规避招标;资格审查的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按法定程序招标、评标和定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投标,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一些招标代理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垄断经营,强制服务;评标专家库按行业设立,规模小、综合性差,评标专家很难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有的行政监督部门直接介入招标投标活动,由行政监督变成行政主管,违法增设或变相增设审批事项,非法干预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行政执法中存在缺位、越位的现象。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依法解决。同时,在工作实践中,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也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法定化。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是从2000年开始的,历时四年,主要开展了以下一些工作:
2000年9月6日,我委牵头成立了包括由市经委、建委、外经贸委以及财政、水利等主要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相继召开5次立法座谈会,分别听取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专家学者等多方面意见,并深入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水利工程建设交易管理中心等建筑有形市场开展调研活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草拟稿。其后,我委又几易其稿,于2003年7月将《条例(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审核。
在市政府审核期间,《条例(送审稿)》共征求市建委等39个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其中市农委等25个单位无意见。对其他14个部门和有关学者提出的57条修改意见,在归纳、研究的基础上,吸收、消化了大部分意见。2003年12月25日,市政府法制办召开专门的立法协调会,再次听取意见,并形成《条例(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今年5月10日,市政府召开第25次常务会议,在原则同意《条例(草案)》的前提下,相龙市长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必须招标的范围、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和行政监督等具体内容再做进一步修改。根据市长的指示,市政府法制办于5月12日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有关企业的意见,增加、修改相关条款,即本草案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于5月19日再次提交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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