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来源: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4-28 00:00:00 加入收藏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财政贴息和补贴、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国债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等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投标工作。市建设、交通、水务、商务、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整体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从其规定。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依法需经项目审批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二)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具有银行资信证明或其它证明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文件;(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的工程预算已经完成;(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中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发布招标公告;(二) 编制招标文件并办理备案;(三)招标人接受投标报名并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四) 踏勘现场及召开标前答疑会;(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投标人;(六)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七)招标人按照随机抽取、现场通知的原则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招标人应当在《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海南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日报》上发布。
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海口晚报》、《海口市人民政府网》、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在发布前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投标邀请书;(二) 投标人须知;(三) 合同主要条款;(四) 投标文件格式;(五) 工程量清单;(六) 技术条款和要求;(七) 设计图纸;(八)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人自开始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 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在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透过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谋取利益。招标项目标价不足1000 万元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费一般不应当超过每份100 元,项目标价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费一般不应当超过每份300 元。物价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五条 报名申请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海口市工程建设领域市场廉洁准入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投标申请人申报资格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拟派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和业绩;(三)拟用于招标项目的有关设备情况;(四)最近3 年承担的主要项目业绩;(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投标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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