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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来源:安徽省招标中心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建设工程公正、合理地评标、定标,保障招投标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名册是指由在建设工程管理、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库。其主要作用是: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入评标专家名册的人员即为评标专家,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独立的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推荐出中标候选人。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名册中的评标专家人员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核,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
第四条 评标专家的产生、聘用:
在本人自愿、各所在部门及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察,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招标单位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随机抽取聘请。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 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的需要,在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开标前从评委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抽:(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二)抽取的评标专家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回避的。
第八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由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通知其本人,评标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场参加评标,无故缺席超过两次者,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九条 各地均应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人员考核登记表》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要求,对评标专家名册的评标专家予以登记发证。
第十条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名册。各市、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评标专家名册的联网管理和监督聘用,监督招标人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和聘用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活动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聘请方承担。
第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行记名考核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和评标报告中签署姓名,评分表和评标报告应当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并作为对评标专家评标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参加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招标人应依据工程项目规模和评标工作量支付评审费,其标准暂按照不低于100元/人次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日常考核,对在评标工作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评标专家,报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评将其退出评标专家名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8月24日省建设厅发布的《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库管理办法(试行)》(省建设厅建管[1998]3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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