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安徽省招标中心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文件编号:皖政办[2004]25号 颁布日期:2004-05-08 实施日期:2004-05-0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进行招标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务院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分别报国务院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招标人具有国家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代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资格。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有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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