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河南招标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法规类别:招投标法规
行业属性:国家法规
管辖区域:北京
颁布日期:1999-06-24
生效日期:
详细内容: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字[1999]363号
第一章 招 标
第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第二条 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及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招标委托书;
(二) 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 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
(四) 标的品目表;
(五) 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六) 定标程序;
(七) 代理费用。
第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四条 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 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 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投标邀请函;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 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 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 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 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前款第(七)项所列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
(一) 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 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依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或者将两种以上的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七条 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的答疑会。
第十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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