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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来源:湖北招标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程序。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本规范程序进行。
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程序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程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襄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受襄樊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工程项目报建;
(二) 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
(三) 编制招标文件;
(四)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发出招标文件;
(七)投标人勘察现场;
(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开标;
(十二)评标,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十三)按评标委员会的决定确定中标人;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
(十五)合同履行。
第五条 工程项目报建
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及时在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领取并如实填写《襄樊市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二)招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四)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建设单位报建后,招投标管理机构将派出人员现场勘察,对建设单位报建的主要内容进行核实。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的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等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向外泄露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规范程序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填写《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条件备案表》,并附以下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2、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提供招标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3、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条件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参照《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工程招标方案、工程标底、招标文件的准确性、科学性负责。
(三)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四)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投标保函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投标保函的格式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提供,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提供,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第八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襄樊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发布3日前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可能影响公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招标公告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在投标邀请书发出3日前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二)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3日前将投标人条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
投标报名
1、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报名,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2、潜在投标人是襄樊市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http://www.hbxfjs.com)网员的,可以直接在网上报名,网站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对报名成功企业进行确认。
3、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报名截止时间后接受报名的行为无效。
第九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一)投标报名结束后,招标人选择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的投标人条件,在5日内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二)投标人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的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外地企业进樊施工备案证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投入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五大员岗位证书、特殊工种岗位证书、施工机械设备目录等;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人预先确定的投标人条件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四)一个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不得同时参加多项工程的投标。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应当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五大员岗位证书暂押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确定中标人后,退还未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五大员岗位证书,中标人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五大员岗位证书在工程竣工后返还。
第十条 发出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发放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二)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3日前,将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三)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应认真核对无误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四)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必须与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招标人承担。
(五)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一条 投标人勘察现场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应当安排投标人和标底编制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介绍有关现场的情况,并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现场勘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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