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湖北招标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22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襄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受襄樊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县(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三)对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否决违法违规的招标投标;
(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为招投标人提供技术咨询;
(七)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实施跟踪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六条 招投标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捏造事实、颠倒是非进行恶意投诉。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超过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可以进行投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
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独立完成的施工任务,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已落实,并达到工程投资概算的80%以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由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由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具有国有投资成份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他投资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初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内),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三)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质经营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代理业务;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招标工程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与被代理工程的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具备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工程项目报建;
(二) 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
(三) 编制招标文件;
(四)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七) 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
(八)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九)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十) 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 开 标
(十二) 评标,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十三) 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十四) 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十五) 合同履行。
评论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