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来源:黑龙江天恒招标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5-04 00:00:00 加入收藏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技标的投诉及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市、县(市)、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本辖区
内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招标办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办
提出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
他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招标办提出投诉: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
(二)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的;
(三)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
(四)评标结果不公正的;
(五)招标人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行为的;
(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进行投标、围标、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由提出书面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
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投诉人应在公示期间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提出投诉;其它投诉可在招投标活动期间
随时提出。
第九条 招标办在收到投诉书后,将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招标办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市招标办将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签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一条 招标办受理投诉后,应登记建档并派专人进行调查。负责投诉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处理公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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