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来源:黑龙江天恒招标网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09-05-04 00:00:00 加入收藏
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市、区、县(市)、开发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
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 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招标的,经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且只有2家以下潜在施工单位可供选择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
(四)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人投资的工程,且属于非经营性自用的;
(五)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取得建设工程报建通知单;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有财政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来源到位证明,建设期超过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30%,不足一
年的工程资 金到位率应达到50%。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已编制完成。
第十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招
标。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固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
(二)使用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经济适用住房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职责权限分
工进行批准。属于本市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第十四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或者其它媒介上发布,同时应当在中国工程
建设信息网和建筑业信息网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
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 招标项目报建单;
(二) 招标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 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 银行出具的招标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五) 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六) 委托代理招标的相关资料;
(七)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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