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台机械、灯光、通讯监督、技术用房设计
来源:数字音视工程网 作者:tony 编辑:数字音视工程 2011-01-10 00:00:00 加入收藏
舞台机械,灯光,通讯监督,技术用房设计基本原则:
一、舞 台 机 械
1.舞台机械可动台面与不动台面的缝隙不得大于5mm;高差不得大于±3mm;
2.舞台机械台面的水平摆动间隙不应大于5mm;倾斜高差不应大于±3mm。
3.舞台上部县吊机械设备运行,除行程大开关外,必须安装电源主回路的保护开关,确保安全。
4.台口内两侧,应留出存放对开大幕的空间位置。
5.土建设计应为防火幕和假台口预留运行空间,应为各种导轨设置预埋件,在配重通过的各层天桥处应留洞,并为防火幕和假台口的卷扬机设置机座平台。
6.安装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不得妨碍舞台任何悬吊设备的排列、安装和运行;
(2)景物吊杆间距宜为0.20~0.30m;
(3)吊灯光吊杆前后与相邻吊杆的间距不应小于0.50m;
(4)吊杆钢丝绳的吊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
(5)吊杆的长度和吊点的数量及间距与台口和主台的宽度相适应;
(6)吊杆的运行应有确保安全的保护装置,避免机械或电气损坏失灵、坠杆伤人。
7.假台口和灯光渡过桥的舞台,天桥必须设置相应的码头与假台口或灯光渡桥相通。
8.伸出式舞台及岛式舞台的上空,应设相应数量的吊点,土建设计为吊点的安装提供条件。
9.机械行程中应有相应的声、光警示信号,但不得影响演出效果。
二、 舞 台 灯 光
1.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台口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2)第二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大台唇边沿或升降乐池前边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3)面光桥除灯具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和工作宽度: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20m;乙、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m;
(4)面光桥的通行高度,不应低于1.80m;
(5)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口宽度,下部应设50mm高的挡板,灯具的射光口净高不应小于0.80m,也不得大于1.00m;
2.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道耳光室位置应使灯具光轴经台口边沿,射向表演区的水平投影与舞台中轴线所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应大于45°,并应使边座观众能看到台口侧边框,不影响台口扬声器传声;
(2)耳光室宜分层设置,第一层底部应高出舞台面2.50m;
(3)耳光室每层净高不应低于2.10m,射光口净宽:甲、乙等剧场不应小于1.2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1.00m;
(4)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及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第6款规定;
(5)甲等剧场可根据表演区前移的需要,设2道或3道耳光室;乙、丙等剧场当未设升降乐池时,可只设1道耳光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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