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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资质」到底能不能拿来控标?

来源:数字音视工程网        编辑:胡燕    2017-07-06 10:23:48     加入收藏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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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拥有资质的企业越来越多,光我们弱电VIP群里就有不少的朋友申请了资质,大家都知道,拥有资质对弱电企业接项目有很多的好处,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了解关于系统集成资质方面的知识。

      从一个真实案例说起

  最后

  事情闹到了财政部

  ▼

  财政部开始做调查了

  ①确定争议焦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能否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本案中,虽然招标公司认为其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关联性,但是在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时,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已经不再是法定资质,不应列入采购文件,且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资质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规模进行了限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因此,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不能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②甲方也是知道这事的,不是招标公司单方面决定

  经审查,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设置了“投标人须具备计算机系统集成一级(含)以上资质”的资格条件。招标公司在发售招标文件之前,将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交甲方确认,在得到甲方确认同意后发售招标文件。

  ③政策层面,早有规定

  另查明:国务院在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

  最终财政部门处理决定如下

  ①投诉成功

  本案中,乙方公司认为甲方和招标公司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②该招标活动违法,责令甲方废标,重新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

  ③对甲方和招标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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