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企提起337调查申请,11家LED企业入列,如何应对?
来源:数字音视工程网 编辑:marie145 2018-03-30 17:05:46 加入收藏
这两天,朋友圈都被337调查闹得沸沸扬扬,美企提起337调查申请,利亚德、艾比森等11家中国LED企业为列名被诉企业,中国LED企业如何应对?此次事件会给整个LED行业带来什么影响?
事件
美企提起337调查申请
据中国商务部网站28日消息,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公告称,2018年3月27日,美国Ultravision Technologies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LED灯驱动及其组件 ( Certain Light Engin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其专利权,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
据了解,涉及这次337调查的企业包括艾比森、奥拓电子、雷曼光电、上海三思、洲明科技、元亨光电、利亚德、联建光电、深圳金立翔视效科技有限公司等。
奥拓电子发布声明
协会发布声明
业界声音
1、这是中美贸易战的一次借题发挥
在微信公众号“价值成长投资”江南散户唐人龙一篇《LED屏厂家如何应对美国的337调查事件》中指出:
“专家认为本次指控未必会对中国企业形成重大冲击,中国企业只要积极应诉,就有胜诉的可能。而且从技术层面上来看,本次指控申请未必会被美国贸易保护委员会立案,除非是出于政治的考虑。一般来说,接到企业指控申请后,美国贸易保护委员会会在30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337调查会在12-15个月内完成,双方也可以达成和解撤诉。
我个人认为,本次事件是在中美贸易战大背景下的一次借题发挥,指控方Ultravision Technologies公司是2010年刚成立的一家小公司,只想趁这个机会出来浑水摸鱼,或者是受到指示企图达成一定的政治目的。这个事件一定要联系到中美贸易摩擦,联系到特朗普中期选举,联系到中美博弈的大环境去分析。
未来3-6个月或许是中美博弈的关键时刻,如果中美博弈后双方达成一致,那么这些所谓的调查和指控都将烟消云散。如果最坏的局面出现,则也可能在6个月后出来(中美双方摊牌需要时间),到时候中国企业败诉,必须应对这个指控带来的不利影响。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337调查最终裁决的普遍排除和禁止令是针对该侵权产品的,禁止该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我们在本案中涉及的”侵权“技术只是显示屏的某种防水功能,并非核心功能。我们中国企业完全可以在后续产品修改设计,避开这个技术,大不了我的防水性差一点,大不了我就没有这个防水功能,到时候我的产品已经不侵权了,就不受这个裁决的限制了。
如果这个防水功能真的是不可或缺,大不了和这个公司谈好处费。中国LED显示屏在全球领先的地位无可替代,中国企业最多损失点利润,不至于真的丢失美国市场的。试想如果中国企业真的撤出美国市场,这块市场空白是无人能填补的。”
2、只是中国LED行业全球化的小插曲
太平洋电子刘翔在微信公众号“业绩榜”上梳理此次LED企业337调查事件,并发表观点:
337调查卷土重来,除了有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更是因为中国LED显示屏企业在美国市场近年来的强势发展,给其本土企业带来严重的生存危机。中国显示屏企业近年来在创意显示、小间距高密度显示、COB显示等先进显示技术上引领全球,从专利到技术、工艺都有足够储备,引领和推动了LED显示行业的升级与发展。
另一方面,以专利为武器早不是新鲜事,去年Veeco与中微的专利纠纷落定未久,以往关于LED产业的337调查也不胜枚举。草莽时代的中国LED企业或许在知识产权方面比较薄弱,但是现阶段的中国LED产业在专利方面已经有足够的储备,337应诉率和胜诉率也不断提升,这一次的诉讼也将得到有效化解。我们看到从最上游设备到外延芯片,再到下游显示屏企业,中国企业正一步步“掌握核心科技”,这次337调查也只不过是中国LED行业全球化过程中的一个小插曲,中国LED全产业链将在占领全球市场的过程中披荆斩棘,所向披靡。
链接
何为337调查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卷第337节)的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贸易中存在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the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都可以进行行政调查,即通常所谓的337调查。
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且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如果ITC委员会认定相关企业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则可以发布排除令等,排除相关企业甚至是整个行业的产品进口至美国。337调查程序快速,短期应对难度较大,该程序是制约竞争对手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NPE(Non-practice Entity)公司胁迫目标企业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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