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超高清扶持政策支持AVS3、GPMI等产业化应用
来源:音视频国检中心 编辑:lgh 2025-02-24 10:25:06 加入收藏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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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发展的规划和部署,推动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推动...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发展的规划和部署,推动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推动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规〔2024〕3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及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5年2月17日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二、主要内容
《操作规程》涉及上级资金配套项目、供应链合作项目、标准终端应用项目三个支持方向。
其中,标准终端应用项目是指:
对企业应用AVS3、统一多媒体互联接口(注:即通用多媒体接口,简称GPMI)等对行业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超高清视听标准开发、生产、销售终端产品给予资助的项目。资助方式为事后补助。资助标准为根据应用标准1项、2项及以上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核定年度销售额的5%、1%的补助。同系列标准认定为1项标准,同一项目单位同一类别产品采用同一项标准政策期内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资助的产品类别包括电视终端、机顶盒、摄像机、交互式一体机、计算机显示器、监视器、投影机、LED显示大屏、解码器、播放器等,以及支持超高清视频显示的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 |
注:上表内容摘自《操作规程》。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项目单位应当同时符合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
项目单位及联合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础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超高清视频显示领域上中下游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四)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区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五)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六)承诺在资金下达文件下发后一年内,项目单位若出现生产经营的重大变动事项,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并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绩效目标意见整改等相关整改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注:上表内容摘自《操作规程》。
标准终端应用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的产品应用了AVS3、统一多媒体互联接口等对行业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超高清视听标准;(二)申报的产品属于超高清视频显示领域终端产品;(三)申报的产品已实现销售和交付,且电视、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产品销售额(不含税)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品销售额(不含税)不低于2000万元;(四)项目实施期应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且不跨自然年度;(五)不同型号的同一类别产品需合并申报为一个项目;(六)每类别产品需单独申报,单家企业同一年度最多申请2个项目;(七)申报的产品需得到标准发布单位的认证;(八)项目单位在统计部门登记为工业企业;(九)项目单位需为产品品牌单位,或为终端产品ODM代工厂;项目单位为终端产品ODM代工厂的,需已获取品牌方知悉其申报本资助且品牌方自愿放弃本条政策相关权益的书面材料。 |
注:上表内容摘自《操作规程》。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申请书;(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三)项目单位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四)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org.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五)项目单位及联合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实际从事超高清视频显示领域上中下游经营活动,且项目实施地在深圳的相关材料;(六)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的相关材料;(七)项目单位未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获得市、区有关部门资助,且在获得本政策资助后不重复申请或获得市、区财政资金资助的承诺书;(八)项目单位关于生产经营重大变动事项及时报告,并配合绩效目标意见整改等相关整改的承诺书。 |
标准终端应用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实施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在统计部门登记的行业代码、是否属于工业企业,申报的产品属于超高清视频显示领域终端产品的说明,产品应用AVS3、统一多媒体互联接口等对行业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超高清视听标准情况,产品已实现销售和交付情况,产品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二)产品规格型号书;(三)同一类别产品合并申报清单;(四)标准发布单位认证材料、标准发布单位授权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项目销售合同、发票、凭证;(六)产品品牌或终端产品ODM代工有关情况的材料;项目单位为终端产品ODM代工厂的,需提供品牌方知悉其申报本资助且品牌方自愿放弃本条政策相关权益的书面说明。 |
注:上表内容摘自《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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