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赣县政府采购办批复,赣州锦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赣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对赣县影剧院灯光、音响、LED显示屏、电影放映系统项目进行邀请招标。经采购人确定,现对2013年9月10日发布的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就有关事项变更如下:
一、变更事项1
原文件“(五)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5、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
现变更为
(五)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5、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不得挂靠,须法人代表直接参与投标。
二、变更(补充)事项2
原文件“(八)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投标供应商必须在开标以前,以电汇或转账方式从投标供应商的基本账户向赣州锦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缴交保证金品目一¥39000.00否则投标无效。”
现变更为
(八)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投标供应商必须在2013年9月13上午9:00前(此时间为到账时间),以电汇或转账方式从投标供应商的基本账户向赣州锦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缴交保证金品目一¥11000.00,品目二¥19000.00,品目三¥7800.00,否则投标无效,同时需在备注栏标记投标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投标品目等内容。
此变更公告为《邀请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