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消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业务用房项目升降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答疑及补充通知一
招标编号:泉建工(明)2016032号
各投标人:
一、问:招标文件第84页:
1)技术部分1-4:投标电梯采用的控制柜为同品牌原厂制造原商标产品的得3分,其他的得1分。(注:应提供体现控制柜内部电气部分品牌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并加盖制造商单位公章,未提供的不得分。)
2)技术部分1-6: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与所投品牌电梯为同一品牌且 经权威单位检测认可合格产品的得3分,其他得1分。
(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承诺函为评审依据。)
疑问:电梯品牌制造商的实力在于是否能够自行研发生产该部件,仅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制造商单位公章,不具权威性,应提供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权威认证证明,以防不法人员盲目响应,以次充好。
建议修改为:须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证明并加盖制造商单位公章。
答:建议修改内容比原招标内容更为苛刻,不进行修改
二、问:招标文件第84页的技术部分1-7:
投标人所投品牌电梯铭牌为欧、美、日原品牌原商标电梯制造商在国内投资的原品牌原商标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注:应提供1、体现欧、美、日原品牌原商标电梯制造商在国内投资的且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制造商单位公章;2、体现欧美日原品牌原商标电梯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的与国外原商标一致的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单位公章,以上2点未同时提供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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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投品牌制造商在中国大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原品牌原商标产品的,得2分,其他国家或地区电梯品牌制造商在中国大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原品牌原商标产品的得1分,其他的不得分。(注:应提供原品牌证证明文件并加盖制造商单位公章,未提供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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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本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二条的第(五)与(六)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商标、原产地及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行为,违反“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该违法条款必须删除。
答:该条款表达的是业主采购需求,并未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问:招标文件第86页
商务因素2-1:(4)投标人所投品牌制造商在福建省设有分公司且具有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中乘客电梯资质曳引式乘客电梯为A级的得3分,其余不得分。(注:应提供制造商在福建分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文件复印件。)
质疑: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也不具备独立民事能力,分公司的资质对中标人实施该项目并无实际意义,制造单位在福建省内有设立分公司,就有了相应的人员配备,同时也就能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服务及指导,本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二条的第(二)款:设定的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行为,违反“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强烈建议调整该及其不合理条款。
答:该条款修改为:投标人所投品牌制造商为总公司或在福建省设有分公司,并具有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中乘客电梯资质曳引式乘客电梯为A级的得3分,其余不得分。(注:应提供制造商在福建分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文件复印件。)
四、本项目招标时间修改为以下内容:
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16年11月14日17时00分前
2、开标时间、地点:2016年11月15日15:00时(北京时间)在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交易厅公开开标。
3、开标时间延长为2016年11月 15日15时00分;
五、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内容如有不同之处,以本答疑及补充通知内容为准。
本答疑及补充通知同时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网址:www.fjbid.gov.cn)上发布。
招标人: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泉建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6年10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