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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县G207国道电子监控系统采购及安装质疑答复函

2018-11-23 来源:广西苍梧县人民政府招标采购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航宇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 邮编:543002

联系人:李济高 联系电话:18078075512

二、质疑项目名称: 苍梧县G207国道电子监控系统采购及安装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18-J1-10186-GXHS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于北京时间2018年11月16日收悉你公司以邮寄形式送达的(邮戳日期2018年11月15日)的关于“苍梧县G207国道电子监控系统采购及安装(WZZC2018-J1-10186-GXHS)”项目质疑函一份(落款日期2018年11月15日)。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现根据采购人意见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1、质疑人认为该项目采购文件P29“关于付款方式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让中小企业沉淀一年合同额60%以上的资金有碍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违反2017年4月5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做好2017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运行函〔2017〕142号)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二)项规定,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

1、本项目“苍梧县G207国道电子监控系统采购及安装”为货物与服务类复合采购项目。此项目为绩效迎检一次性建设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是单位非税收入,经苍梧县经财政局业务股室审核批准可分三个年度支付项目款,符合《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文件要求“……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因此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2、本项目在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已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付款方式是考虑产品安装验收、网络传输服务和质保周期情况作出的安排,根据市场价格合理制定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承受能力进行报价,该付款条件并不涉及竞标人的资格准入条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和《关于做好2017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运行函〔2017〕142号)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如你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苍梧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

特此复函

广西恒硕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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