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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采购办公设备项目结果公告中标公告

2019-02-2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中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采购办公设备项目采购结果公示

项目名称: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采购办公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 包采磋〔2017〕963号
评审日期: 2017年07月05日
公示日期: 2017年07月06日
公示期限: 1个工作日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供应商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此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项目生产或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 (2)经检察机关查询并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 (3)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办事平台”供应商注册为“有效”状态。 报名及领取磋商文件:投标人报名(领取磋商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经检察机关查询并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
采购人名称: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采购人地址: 东河区兴航路
采购人联系人: 王俏
采购人联系方式: 4619309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包头市东河区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东河区和平路中段11号
采购代理机构网址: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项目负责人: 杨晓霞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采购文件: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111.docx
包号 评审日期 中标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 地址 备注
A 2017年07月05日 468,540.00 内蒙古办公伙伴科技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安小镇B5-1-1001  
中标标的信息
名称 型号配置 服务要求 购买数量 购买单价 购买总价
评审成员: 贾俊玲 张国英 杨晓春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包头市东河区采购中心 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 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包头市东河区采购中心
2017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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