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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等设备采购项目

2020-07-01 来源:山东烟台市采购合同
采购项目名称 莱州市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等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SDGP370683202002000049
采购人名称 莱州市人民法院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莱州市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等设备采购项目

 

合同编号: 37068325900220200001_001

 

项目编号: SDGP370683202002000049

 

 

 

 

甲 方: 莱州市人民法院

 

乙 方: 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莱州市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等设备采购项目 由烟台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 SDGP370683202002000049 号文件在国内以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经采购小组确定 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本项目的成交单位。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⑴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⑵ 响应文件

⑶ 乙方在报价时的书面承诺

⑷ 成交通知书

⑸ 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⑹ 附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

3、合同总金额:¥ 1675000.00 元,(大写): 壹佰陆拾柒万伍仟元整

4、付款方式: 产品安装调试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90%,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无息)。

5、质保期: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参数要求中注明质保期的,遵照参数要求,厂家规定大于本项目要求质保期的,按厂家规定执行;供应商可自报更优惠的质保期)。

6、验收方式:(验收的组织根据项目特点编写)

⑴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部标或行业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⑵进口设备必须具备商检局的检验证明。

⑶国内设备或合资厂的设备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

⑷乙方应将所供物品的有关资料及配件、配套工具等交付甲方。

⑸设备不到质量和规格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甲方损失及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7、售后服务条款

(1)在设备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质量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2)对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要求的设备应立即进行调换,调换本身并不影响甲方就其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3)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保修期内,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实行售后“三包”。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违约条款

⑴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该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备,设备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除迟交设备以外,乙方若出现其它违约行为,每天应按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⑵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⑶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⑷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10、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⑴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⑵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可向莱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⑶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1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采购代理机构、莱州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名称:(盖章) 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署时间 2020-06-30 16:51:21
附件 3.25莱州市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等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带水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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