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名称 | 莱州市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等设备采购项目 |
采购项目编号 | SDGP370683202002000049 |
采购人名称 | 莱州市人民法院 |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 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内容 |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莱州市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等设备采购项目
合同编号: 37068325900220200001_001
项目编号: SDGP370683202002000049
甲 方: 莱州市人民法院
乙 方: 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莱州市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等设备采购项目 由烟台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 SDGP370683202002000049 号文件在国内以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经采购小组确定 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本项目的成交单位。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⑴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⑵ 响应文件 ⑶ 乙方在报价时的书面承诺 ⑷ 成交通知书 ⑸ 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⑹ 附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 3、合同总金额:¥ 1675000.00 元,(大写): 壹佰陆拾柒万伍仟元整 。 4、付款方式: 产品安装调试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90%,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无息)。 5、质保期: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参数要求中注明质保期的,遵照参数要求,厂家规定大于本项目要求质保期的,按厂家规定执行;供应商可自报更优惠的质保期)。 6、验收方式:(验收的组织根据项目特点编写) ⑴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部标或行业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⑵进口设备必须具备商检局的检验证明。 ⑶国内设备或合资厂的设备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 ⑷乙方应将所供物品的有关资料及配件、配套工具等交付甲方。 ⑸设备不到质量和规格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甲方损失及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7、售后服务条款 (1)在设备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质量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2)对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要求的设备应立即进行调换,调换本身并不影响甲方就其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3)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保修期内,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实行售后“三包”。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违约条款 ⑴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该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备,设备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除迟交设备以外,乙方若出现其它违约行为,每天应按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⑵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⑶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⑷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10、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⑴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⑵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可向莱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⑶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1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采购代理机构、莱州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名称:(盖章) 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合同签署时间 | 2020-06-30 16:51:21 |
附件 | 3.25莱州市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等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带水印.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