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 |||
510201202108800 | |||
二、项目名称 |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第一包:成都新晖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包:道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第一包:成都高新区肖家河中街9号63幢;第二包: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银荷大厦B 座406室 | ||
中标(成交)金额 | 第一包:573500.000元;第二包:219900.000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第一包:名称: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项目;范围 :采购人指定地点;要求:1、提供7×24小时的热线电话和现场支持服务,及时解答用户疑问,如无法立刻解决必须保障电话跟踪用户,指导帮助用户解决问题;2、提供7×24小时的电子邮件支持服务,收到邮件1个工作日内必须回复;3、提供7×24小时应急响应热线,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资深工程师在用户出现重大故障时提供现场紧急救援服务。4、针对视频会商终端,供应商提供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的质保服务。;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15日内,成交供应商须完成所有弱电井散热改造、机房租赁实施、视频会商终端和物联网卡供货等所有施工内容。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完成网络安全隐患排查;标准:为做好应急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在对厅内网络安全环境和信息化建设需求进行排查和梳理的基础上,需开展以下5项工作:1、厅机关弱电井散热改造。目前,厅机关各楼层(2—8楼)的弱电井里新部署了一批网络设备,用于保障办公网络通联和数据传输。因设备需24小时运行,而弱电井空间较为封闭,且无独立散热系统,无法满足设备运行的环境温度。为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行,需对各楼层弱电井进行散热改造等。第二包:名称: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项目;范围 :采购人指定地点;要求:(1)成交人应组建专门团队进行测评工作。(2)成交人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提交给采购人,便于采购人及时督促开发方整改完善。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在采购人通知启动等保测评后,60个自然日内完成等保测评,并提供具有具体结论意见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时间:合同签订后,在采购人通知启动等保测评后,60个自然日内完成等保测评,并提供具有具体结论意见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标准:依据《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8448-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相关标准规范对,四川省培训考试综合管理平台、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系统、煤矿远程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指挥信息网进行等保测评。通过实施等级保护测评,对测评对象资产所面临的威胁、资产存在的脆弱性(涵盖了系统的安全物理环境物理安全等。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胡渭、庄伟、鲜海滢(采购人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收取代理服务费,由各包成交人承担. | ||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 | 9600.000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1、各包合同履行日期:签订合同时约定; 2、项目用途、数量及技术参数、简要要求详见采购公告附件;3、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详见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4、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第一包:6900元。第二包:2700元,由各包成交人承担。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 ||
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201号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 ||
联系方式: | 63858300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 | ||
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E3门栋6楼2-1-611-615 | ||
联系方式: | 028-87050033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张健 | ||
电话: | 028-87050033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