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播电视中心景观及照明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福建广播电视中心景观及照明工程施工项目(招标编号:0624-09160411)已由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闽计社[2000]81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福建省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和上级拨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福建省
2.2. 工程建设规模:福建广播电视中心一期工程由电视中心区、广播中心区、演播中心区组成,总用地面积7.74公顷,总建筑面积143748m2。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福建广播电视中心景观的铺装、种植、构筑物及小品、水景、喷灌系统、照明等工程施工,具体内容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有项目均为合同的内容;本项目投资金额约为900万元人民币。
2.4. 工期要求:总工期:120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二层架空平台必须在2009年9月15日之前完工;
2.5.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且通过省级优良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具备创建“鲁班奖”质量等级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其中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应具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闽建筑【2007】35号文件要求,采用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成员)应在本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含一级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应由主办方派出。
3.3.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 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单位 为主办方,且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4.投标人和其拟派出的项目经理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无;
3.5.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标段)施工的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6.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09年07月8日至2009年07月1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3时00分至5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无须提供任何证件,也无须签字登记。
4.2. 招标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招标图纸每份售价1500元人民币。
5. 评标办法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6.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电汇或银行转账;
6.3.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20万元人民币。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09年7月20日9时00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当持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或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均须原件)到场核验,并提交购买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发票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7.2.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