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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国土资源局颜单国土资源所办公楼装饰

2010-12-30 来源:江苏建湖县人民政府

1、建湖县国土资源局颜单国土资源所拟对办公楼装饰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2、盐城伟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为本工程提供咨询服务。
3、工程概况:
招标单位:建湖县国土资源局颜单国土资源所
工程名称:办公楼装饰
工程地点:建湖县颜单镇单庄居委会一组(延寿路西侧)
工程性质:基建
工程规模;装修面积约1000平方米、造价约80万元
招标内容:办公楼装饰(详见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资金来源:自筹              标段划分:一个
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1年2月12日,要求工期为 60 日历天
4、投标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必要合格条件: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②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③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④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⑤投标项目经理必须为投标申请人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目前无在建工程;⑥企业和报名项目经理经检察机关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⑦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⑧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⑨资格预审合格的项目经理未经招标人同意投标时不得更换。
5、凡自愿参加本工程施工的申请人,请于2010年12月29日上午8时30分至2011年1月5日下午4时前派代表到建湖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综合服务厅报名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建湖县城汇文东路98号市政大楼五楼),并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于2011年1月5日下午5时前将相关资格预审材料密封后投入到建湖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综合服务厅的④号投标报名资料箱中,投标申请人报名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必须委派本企业员工携带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报名办理相关手续。
6、本工程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在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在投标单位中取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者作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经评审低于成本的除外),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不得作为中标侯选人。
根据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苏建招[2009]14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中标单位的中标价比最高限价以下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的,则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二日内按照中标价与最高限价以下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中标单位的基本帐户汇出)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差额保证金汇至建湖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专用帐户,合同备案后转汇至招标人帐户,工程结束后退还中标人。
7、报名单位所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如未按要求按时提供真实、齐全的有关资料,将导致资格预审不合格。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中缺下列(1)(2)(3)(4)(5)(6)(7)(8)(9)项资料中的任意一项者将被视为资格预审不合格:(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含临时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项目经理的B类安全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拟投入技术负责人的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拟投入安全员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拟投入质检员的执业上岗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拟投入本项目的建造师及项目部主要成员(前款4名项目组成员)2010年以来在本单位向投标申请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险或社会保障部门交纳的劳动保险手册、证明或缴费单据原件(2010年后缴费须达半年以上)及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8)资格预审文件(原件);(9)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8、省内企业和报名项目经理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记录由招标单位统一查询,省外由投标人自行查询,如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投标。
9、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请按照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获取招标文件有关资料。
10、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电话:0515-86228799、80618900。
 
招标人(公章):                 代理机构(公章):
 
联系地址:建湖县颜单镇工交路68号联系地址:建湖县城汇文东路98号
联系电话:13651596119            联系电话:0515-86089826
传    真:0515-86511020          传    真:0515-86231073
联 系 人:姜大松                 联 系 人:商国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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