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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学院新校区实验实训综合教学楼建设项目

2012-05-31 来源:中国建设网

  内蒙古财经学院新校区实验实训综合教学楼建设项目,经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财经学院新校区实验实训综合教学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社字[2012]82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批准文号:内财购准字(电子)[2012]1026号)批准同意建设。内蒙古财经学院委托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就其新校区实验实训综合教学楼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参加。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内蒙古财经学院新校区实验实训综合教学楼建设项目工程;

  1.2工程地点:内蒙古财经学院新校区;

  1.3工程概况:总建筑面积54413平方米,结构为框架剪力墙结构。

  2、报名条件:

  2.1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500万元以上,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2.2投标单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3拟派建造师必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资格,取得建造师资格不少于5年,承建过类似工程施工项目。

  2.4投标单位具有较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承揽过类似单体公用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3项。

  3、报名时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3.1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拟派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业绩等其他资格文件。

  3.2区外企业提供近二年诚信状况证明、自觉遵守和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等其他资格文件。

  3.3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授权人参加报名的必须提供“法人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注:报名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两套,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资料提供不全者将拒绝接收,资格预审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原件。所提供的资质业绩文件中如有虚假情况,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4、报名时间及方式:

  4.1报名时间:2012年5月14日至2012年5月18日,每天8:30至12:00,14:30至17:30。报名截止时间2012年5月18日17:30时。

  4.2报名地点: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街亚辰商务中心十四楼)。

  5、资审时间及地点:2012年5月18日15:00-17:30时统一到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一楼东大厅进行资审,资审时需携带第3项所述资质原件,逾期不予受理。

  6、迟到的报名将被拒绝(以提供资料送达招标代理机构的时间为准)。

  7、有关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事宜,请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8、招标文件出售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内建工[2007]261号”文件,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概不退回。

  9、注:

  9.1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持有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提供《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9.2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内蒙古财经学院

  招标代理: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街亚辰商务中心十四楼

  联 系 人:王晓红

  电 话:0471-4675102,0471-4675104/105转8018

  邮 箱:nmcxzb@163.com

  邮政编码:010010

  附件:1、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2、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附件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兹证明:

  近两年内没有下列违规行为:

  一、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六、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为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证明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一、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四、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五、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六、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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