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5月26 日兰州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67号)精神要求,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试验段土建施工项目采用建设-转让(即BT)方式建设。受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委托,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对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试验段土建施工项目的建设-转让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
一、项目概况
1、招标单位: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招标代理机构: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3、项目名称: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试验段土建施工项目(BT)
4、建设地点:兰州市安宁区
5、工程概况:
兰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东西横贯中心城区,连接城市副中心和城市核心区,串联了西固、安宁、七里河、城关四个主要片区。1号线一期工程陈官营至东岗段,线路全长26.798km,皆为地下线,共设车站20座,最大站间距2333.8m,位于奥体中心站~世纪大道站区间,最小站间距793m,为西关什字站~省政府站区间,平均站间距1363m,设车辆段、停车场各一座。
试验段工程包含世纪大道站、世纪大道~迎门滩区间,位于安宁区状银安路与规划世纪大道交叉处,周边建筑物较少,地下管线资料较完备,车站所处位置周边道路车流量较少。
6、招标范围:
完成车站土建及区间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内容,具体详见招标设计图纸以及相关说明文件。招标人保留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调整各标段工程范围的权利。
7、工程范围如下:
7.1 世纪大道站土建施工项目;
7.2 世纪大道至迎门滩区间土建施工项目;
7.3 上述项目范围内的管线迁改工作。
8、BT(建设-转让)说明
8.1回购主体: 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作为回购主体;
8.2融资款的注入时间:项目开工前五个工作日;
8.3回购方式:回购主体的资本金;
8.4本项目工程费用及本工程范围内的管线迁改工程费用的确认:以甘肃省建设厅颁布的《甘肃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参照国家、省、市有关预算编制规定编制,经过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所确定;
8.5其他:回购主体保留提前回购和缩短回购期的权利。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或其全资子公司须具备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投标人或其全资子公司2008年至今具备至少1项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车站施工项目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壹级建造师资格;且2008年至今至少在1项类似工程中任职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任职要求中的类似工程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车站施工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业主证明作为有效证明材料)。
4、投标人拟派项目总工程师必须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且2008年至今在至少1项类似工程中任职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任职要求中的类似工程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车站施工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业主证明作为有效证明材料)。
5、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A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B证)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C证)。
6、投标人须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处于有效期内。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时须携带的资料
1、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应当是项目负责人)、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情况表(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质量负责人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近三年投标人承担过的同类工程业绩(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2、以上所有报名资料须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印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核查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资格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外地企业可从兰州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下载,用A3纸正反面打印)。
四、报名时间
1、时间 2012年6月12日 9:00-12:00,14:30-17:30
2、报名地点:兰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四楼
3、报名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中林路1—3号
报名电话:0931-8432455
五、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和政路131号
联 系 人:杨小刚、曹阳
电 话:4633262
招标代理机构: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邮政编码:100055
联系人: 苍 亮
联系电话:0931-8435906 13519407982
传真:0931-8459190
电子邮箱:ZYZBLZB@163.COM
招标人: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