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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文化中心建设项目

2012-06-28 来源:广西政府采购信息网

  质疑人: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云福 电话:13567920989

  质疑人以传真形式对贺州市文化中心建设项目舞台机械、灯光和音响系统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HZZG2012货字77号)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进行质疑,我中心于2012年6月21日收悉《质疑函》传真件,针对有关事项,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第一条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第一条定为“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生产或经营本次采购货物所需资格的厂家、代理商、经营商”,意思非常明确的规定了投标人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不得超越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故,不存在质疑人认为的“投标人资格第一条未免有点草率”的说法。

  二、关于本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相应资质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本项目招标内容为舞台机械、灯光和音响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专业承包工程范围内,因此,本项目安装企业应当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根据项目规模,本项目舞台机械部分资质要求应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舞台灯光及音响系统安装部分资质要求应为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由于本项目舞台机械、灯光和音响系统设备打包招标,故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资质。

  至于质疑人诉称“只有由文化部和民政部二级机构‘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专业委员会’认定专业等级可供参考”,质疑人没有提供相关权威的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二)款规定,驳回质疑人的质疑。

  另外,经网上查询,与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专业委员会同为社会组织、团体的中国舞台美术学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录音师协会等也颁发有关舞台机械、灯光及音响的技术资质证书,无法确认这些技术资质证书是否符合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也就不能作为本招标项目资格要求。故,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质疑人认为的“该项目资格设定存在某些企业操作的排他性嫌疑”的说法。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再次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招标单位: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

  日 期: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送:贺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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