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资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开发的房源.银河湾312#、313#、320#-323#住宅楼施工工程,已完成了招标准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该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一、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1、建设地点:兰山区工业大道中段西侧
2、工程概况:312#、313#、320#、均为17层地下2层;321#、322#、323#均为11层地下2层;建筑面积约5.5平方米,框剪结构。总投资约1亿元。
3、招标内容:土建、安装等清单所含内容(工程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4、质量要求: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5、工期日历天数:400天。
6、资金来源:自筹。
7、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工程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三、资质要求: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凡具有相应投标资质的单位,须于2013年1月 21日17:00前到临沂真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临沂市沂蒙路北段、祊河桥北,环球国际六楼第二中介办公室)报名并进行资格预审,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参加投标。凡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必须携带如下资料办理投标资格预审手续:
1、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4、建设工程计价资格手册(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5、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存)。
6、拟承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执业印章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工程的项目经理,否则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拟承建本工程项目经理须提供近三年来承揽同类型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7、拟承建本工程项目经理、管理班子成员须提供资格证件、劳务合同、身份证、养老保险交费凭据(2011年度或2012年上半年度,凭据需明确到个人),凡提供的证件与投标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均无效(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8、工程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行为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9、工程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存农民工工资储备金缴纳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10、工程所在地或长期从事工程施工活动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11、外地企业须出具进临备案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12、本工程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中项目经理经资格预审合格后严禁更换。
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在封面上注明“房源.银河湾312#、313#、320#-323#住宅楼施工工程资格预审申请书”字样,密封并加盖公章后递交至临沂真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五、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须向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总服务台(临沂市沂蒙路北段祊河桥北环球国际四楼)交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标段,到临沂真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300元/份,售后不退)。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工程服务类标准收取,由中标人支付。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临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暨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
七、招标日程安排
1、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时间:2013年1月14日-2013年1月21 日,每日8:30至11:30,13:30至17:00,过时不予受理。
单 位:临沂真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3年1月 22日-2013年1月 26 日,每日8:30至11:30,13:30至17:00,过时不予受理。
3、招标文件答疑时间:2013年1月 28日上午9:00时。
答疑地点: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2月19日上午9:30时前,过时作废
标书投送地点: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开标时间:2013年2月19日上午9:30时
开标地点: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临沂市沂蒙路北段(祊河桥北)环球国际四楼
本项目联系人:毕翔 联系电话:0539-8120005 13573916713
5、电子光盘每张100元。电子光盘编制如有疑问请联系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新技术有限公司蒋山,联系电话:0539-6056588 15866961880
招标单位: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临沂真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沂蒙路454号嘉锐大厦一楼
时 间: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