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公 告 招标编号:榕兴建招[2013]001号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金峰人民法庭和计生行政执法室业务综合用房项目 (项目名称)长乐市发改和改革局 以长发改基[2011]193号批准建设,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法院及所辖镇多渠道筹措,招标人为长乐市人民法院 ,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州兴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 公开 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长乐市金峰镇三星村规划建设红线内; 2.2. 工程建设规模: 总投资700万元人民币,具体按财政审核为准 ;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金峰人民法庭和计生行政执法室业务综合用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430平方米,其中法庭综合用房面积1950平方米、计生执行室业务用房480平方米,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与图纸。 2.4. 工期要求:总工期:210个日历天; 2.5. 工程质量要求: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二 级 建筑工程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含临时建造师),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递交投标文件时和施工期间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3.3.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投标人和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投标时未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限制投标; 3.5. 企业注册地在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应根据榕建筑[2007]110号文件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从企业登记备案的在榕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执业资格人员中选择; 3.6. 投标人和其拟派出的项目经理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无 3.7. 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标段)施工的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8.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 年1月17 日至 2013 年 1月2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 9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下午 1 时 30 分至 4 时 30 分(北京时间,下同),到 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长乐市郑和中路190号惠航大厦旁) 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电子光盘)每份售价150元,招标图纸每份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 5. 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 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 。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达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 6.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以电汇或以银行转账方式,从投标人企业基本帐户汇出; 6.3.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 壹拾贰万元 。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月31日 9 时 30 分,提交地点为 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长乐市郑和中路190号惠航大厦旁) ; 7.2. 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当持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招标资料购买凭证到场核验登记,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逾期送达的或未按规定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gov.cn)、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www.fzztb.org)、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 长乐市人民法院 ;地址: 长乐市吴航路471号,邮编: / ; 电话: 13805038022 传真:0591-28200706 ;联系人: 陈先生 。 招标代理机构: 福州兴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4号华林御景月亮座402、403室 ,邮编: 350003 ; 电话: 0591-83372189 传真: 0591—87806663 联系人: 严先生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帐户名称:长乐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乐支行;帐 号:1105 1015 2200 0001 12;交易中心名称: 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地址:长乐市郑和中路190号(惠航大厦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