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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综合大楼项目

2013-03-26 来源:浙江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交易登记号:13GC040034

  1.招标条件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综合大楼项目已由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甬发改投资函[2012]180号文件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建设资金来自由招标人自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市财力解决,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代理单位为 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 勘察、设计 公开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建设地址位于东部新城,南邻百丈东路,东至河清路,西、北两侧均靠规划道路。

  2.2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约45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人防兼地下停车库)。

  2.3计划周期:总周期:70日历天。其中:⑴中标人应在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完成工程勘察;⑵设计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含方案深化);⑶设计合同签订后35日历天内完成初步(含扩初及概算)设计;⑷初步设计经行政审批单位批复后35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2.4招标范围: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综合大楼项目范围内所有建筑、附属配套工程的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扩初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结构、安装、幕墙、钢结构、精装修(不包含公共区域)、消防、室外工程、基坑围护等所有专业工程设计,智能化专业只要求提供综合布线设计】等。

  2.5标段划分: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为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 (或综合设计甲级)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或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由上述资质组成的联合体资质,对投标人拟派的项目主设计师的资格要求为国家注册建筑师一级;勘察负责人要求为岩土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

  3.2投标人及拟派的项目主设计师、勘察负责人须经“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 [审核通过时间必须以开标日之前(不含开标日)的时间为准],且在评标时仍处于“审核通过”。

  3.3投标人及拟派的项目主设计师、勘察负责人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被国家、浙江省、宁波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以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3.4投标人及拟派的项目主设计师、勘察负责人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2010年1月1日至今)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在2013年4月20日16时00分之前,将招标文件最后一页《申请函》填写完整并盖章(并附拟派项目主设计师、勘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至(或快递至)招标代理人处,逾期未提交的,视作自动放弃投标处理;投标时擅自更改拟派项目主设计师或勘察负责人的做废标处理。

  3.5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

  3.6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 3 月 26 日至2013年 4 月 1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持宁波市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证和IC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号窗口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 5 月 10 日 上 午 9 时 00 分,地点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1018号新天地国际商务大楼13楼。详见大厅公告,若地点变更则另行通知。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公告同时在www.bidding.gov.cn、宁波日报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单位: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段丽伟

  联系电话:0574-55717427

  传真:0574-87312175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世纪大道北段555号名汇东方大厦1916室

  户名: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33101983679050029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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