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PF20130528004 | 所属地区 | 内江-隆昌县 |
项目名称 | 隆昌县影视文化中心建设项目监理 | ||
发布时间 | 2013年05月28日 | 截止时间 | 2013年06月04日 |
2.1 项目业主:隆昌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
2.2 建设地点:隆昌县古湖街道望城村6组、卫星村3组
2.3 项目规模:新建影视文化中心公共演艺活动场所、办公、库房和展览厅等用房19500平方米,以及土石方和附属工程
2.4 计划工期:4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13年08月
2.5 项目总投资:5750.00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县财政自筹
2.7 代理招标估算金额:150.00万元
3.1 资格等级:申请人的资格等级不低于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暂定级。
3.2 申请人业绩要求:2008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2个(0至3个)房屋建筑类分类项目业绩。
3.3 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08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2个(0至3个)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50%(0至100)。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并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已在川报网免费注册),请自发出比选公告之日起至2013年06月04日09时30分(申请截止时间。从发布比选公告之日起至申请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日;本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北京时间),在川报网下载比选文件。
4.2 比选服务费200.00元。
5.1 代理申请书递交的截止时间为申请截止时间。地点为内江市国家投资工程招投标中心。
5.2 代理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本单位的人员亲自递交。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代理申请书,比选人不予受理。
6.1 比选人于申请人递交代理申请书的当天,对收到的代理申请书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按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经评审得分在70分(60或70或80或90分四档)以上的申请人(3个以上),通过川报网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随机选择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2 随机选择在申请人的代理申请书递交人员和有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
本次比选公告在川报网(www.sczbbx.com)上发布。
比 选 人:隆昌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局
地 址:隆昌县金鹅镇康复东路33号
邮 编:642150
联 系 人:张先生
电 话:0832-3937333
传 真:0832-3956338
2013年05月28日(上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