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湖南省耒阳上堡地区人民检察院技侦业务大楼工程已由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以衡发改招[2013]73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补助及地方配套。招标人为湖南省耒阳上堡地区人民检察院,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湖南省耒阳上堡地区人民检察院技侦业务大楼工程
2.2 建设地点:耒阳市水东江区
2.3 规模:建筑面积2356平方米;计划投资约人民币330万元。
2.4 工期要求:总工期180日历天(具体开竣工时间以施工合同为准)
2.5 质量要求:确保达到《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的合格工程标准
2.6 保修要求:按《建设部80号令》规定执行
2.7 招标范围:建筑及安装工程,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项目的拟任项目负责人。
4.资格审查方式及办法
4.1 资格审查按照湘建建[2013]19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执行。
4.2 当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在9家(9家以上)以上时,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4.3 开标前资格审查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19号文件资格审查办法中“从所有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9家入围投标人”。
4.4 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只有通过开标前资格审查并确定为入围单位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按要求参加开标会议,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5.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阶段拟采用湘建建[2013]19号文件评标办法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6.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陆万元,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衡阳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采用现金缴纳的无效,其投标申请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12日下午5点整。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账户名称:衡阳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
开 户 行:民生银行衡阳分行营业部
帐 号:4401014210004190
7.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7.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6月28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3:00分至5:00(法定节假日、工休日不休息),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下列有效证件①公告之日起出具的单位有效介绍信(电脑打印,手写无效);②营业执照副本;③资质证书副本;④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⑥建造师证及相关人员配置按3.3条要求,并提供配备人员名单(加盖单位公章);⑦投标申请人银行开户许可证(①留原件,②③④⑤⑥⑦验原件,留复印件)到衡阳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中心(衡阳市船山路20号市住建局北院1楼)经审核签认后方可在网上报名,并购买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其要求按照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且系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近六个月社保证明原件(社保须可在网上查询)并提供由检察院出具的法人和项目负责人无行贿受贿记录证明,报名以后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在投标时不得变更,否则作废标处理。如投标申请人为湖南省行政区域外企业,还应提供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且已办理了《入湘施工登记证》,报名时提供原件。凡资料不全、报名人与其证照不符、超过报名时间、提供虚假材料者将被拒绝报名。其所有报名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2 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售价600元/套。
7.3 澄清答疑采用书面发放方式。
8.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递交
8.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16日9时00分,地点为衡阳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中心(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20号衡阳市住建局北院三楼)。
8.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3 投标人委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