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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人民法院灵关法庭重建项目

2013-12-31 来源:四川日报

一、本项目经宝兴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宝发改投资[2014]4号批准建设,比选文件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宝发改【2014】比选备案第 10号。本项目现通过固定价比选方式(E方式)随机抽取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

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

 

比选人(项目业主) 宝兴县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 宝兴县人民法院灵关法庭重建项目
建设地点 宝兴县灵关镇
实施时间 工期为300日历天
工程规模(和/或标准) 项目占地1.912亩,总建筑面积1182.07平方米,新建3层框架结构业务用房619.55平方米及附属设施
建设资金 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其他  

三、比选内容(合同段划分)(表二)

 

施工1 宝兴县人民法院灵关法庭重建项目

 

四、资格要求

(1)一般要求: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
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3)其他要求:
(1)建造师资质具有二级及以上;(2)2010年以来具有1个及以上类似业绩(3)若比选申请人选择A方式提交比选保证金的,请在银行回单上注明为“宝兴县人民法院灵关法庭重建项目”比选保证金,并将保证金转帐凭证(盖公司公章)在报名截止之前传真或送达比选人。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下载工程图纸、工程预算控制价清单、比选申请函样本及合同样本,待自检可以接受比选人确定的工程图纸范围的发包总价以及清单中的固定单价(同比例下浮后的),再自愿报名,比选服务费为2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的要求报名。

(2)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从2013年12月31日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 2014年01月06日10时00分 截止。

(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具体金额见表三。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两种(A、B)方式之一提交:
        A.直接向比选人提交。
        户 名:宝兴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宝兴县支行
        账 号:22547101040002335
        比选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
        B.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
        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并保留好银行转账回单,以备抽取时验证。

(4)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工程发包价(含清单中的单价同比下浮)、工程图纸和合同样本,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唯一中选人 ,并实施工程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总价包干发包(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

(5)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工程发包价、保证金一览表

(表三):单位万元

合同段 报价方式 报价要求 工程发包价 比选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5%) 备注
施工1 E.固定价 / 116.86 5.84  

 

六、随机抽取中选人

(1)比选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即北京时间2014年01月06日10时00分,在有关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宝兴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公开举行从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www.sczbbx.com)随机抽取活动,从符合资格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1个作为中选人。

(2)抽取方式。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在随机抽取开始前,持以下资料并经现场监督部门审核签字认可,方可参与随机抽取。
        ①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建造员(师)原件(绿化等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⑤省外企业需出具《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原件;
        ⑥企业为拟任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最近6个月养老保险原件;
        ⑦报名企业交纳比选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5%)的银行转账回单。
        ⑧比选申请函、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将没收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

七、联系方式

比 选 人(全称):宝兴县人民法院
地 址:宝兴县穆坪镇
邮 编:625700
联 系 人:蔡女士
联系电话:0835-6823353
传 真:0835-6826009
电子邮件(E-mail):
 

2013年12月31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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