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JSTC2014-004)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永顺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附属工程已由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永发改字【2014】24号批复招标,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项目业主)为 永顺县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吉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永顺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附属工程
2.2 建设地点: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18号
2.3 规 模:新建院内绿化、硬化工程
2.4 工期要求:90日历天
2.5 质量要求: 合格
2.6 保修要求:按建设部【2000】80号令
2.7 招标范围:本项目所有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8 标段划分:一个
2.9 承包方式:单价承包
2.10 合理定价:3271427.64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 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 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中级 职称;施工员具有施工员 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具有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质量员具有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5.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40000.00元,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4年 3 月 24 日17:00。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 请从2014 年 3 月 5 日~2014年 3 月 11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 时至11:30 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湖南吉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2获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本公告之日起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被授权人身份证(被授权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负责人);
2)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提供);
6)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8)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注:上述资料第(1)项需提供原件验证,第(2-8)项需并提交复印件(整套装订成册,加盖投标人公章)。
6.3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费每套售价400元,售后不退,获取招标文件时缴纳。
6.4 澄清答疑采用书面答复方式。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14年 3 月 25 日 09时00 分,地点为永顺县建设局五楼会议室。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本项目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需同时来报名及出席开标会,若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9.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永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电话: 0743-5223772 。
10.招标人补充的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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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永顺县人民法院
地 址: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18号
联 系 人:刘先生
电 话: 13107312982
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省吉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 吉首市人民北路95号湘泉步行街B栋四楼
联 系 人: 罗友才 罗俊君
电 话: 0743-8723938
传 真: 0743-8723938
邮 箱: xxjishu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