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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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44040120150326161SG | ||
项目名称 | 珠海市中级法院立案服务大厅装修改造 | ||
开标日期 | 2015-04-15 16:30 | ||
评标日期 | 2015-04-15 16:30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珠海绿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中标价 | 383,773.95元 | 项目负责人 | 张小将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珠海市磊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中标价 | 383,773.94元 | 项目负责人 | 张星堡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 | ||
中标价 | 383,773.87元 | 项目负责人 | 郑良旭 |
公示日期 | 2015-04-16 至 2015-04-17 | ||
投标文件废标原因 | |||
异议处理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投诉处理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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