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浏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办公大楼消防后续工程经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浏发改投[2015]172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浏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委托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就本项目的施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浏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办公大楼消防后续工程
2.2建设地点:浏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办公大楼
2.3工程规模:浏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办公大楼工程,总建筑面积11000 m2。本工程为审判办公大楼消防工程的一部分,招标人已将部分消防工程另行发包并已完工,本次招标为消防后续工程,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4质量要求:合格工程,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
2.5工期要求:50日历天
2.6保修要求:建设部2000年80号令规定
2.7计划总投资:约91万元
2.8招标范围: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建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3.2投标人须具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本省企业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省外企业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4拟任施工员、安全员应取得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还应取得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均应为投标单位职工,以近3个月(2015年4月—2015年6月)的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社保证明为依据。
3.5现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均需无在建项目,否则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请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时自行核实。湖南省外投标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有无在建项目情况须经公司工商注册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样本见“第八章投标函格式”),开标时提交该证明原件)。开标时对各投标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有无在建项目情况进行核查,若经查实有在建项目,则否决其投标。投标单位如因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有在建情况造成了本项目的损失,须全额予以赔偿。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单位在本次活动中的一切费用全部自理,招标单位概不负责。
本项目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
5、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壹万柒仟元整,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7.1本工程招标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招标文件将在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www.lyztb.net)发布,文件名为“浏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办公大楼消防后续工程招标文件”,请各投标单位注意查询,符合招标公告资格要求的投标单位均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各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向招标代理公司交纳400元招标文件费用,无论中标与否,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不予退还。
7.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www.lyztb.net)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
8.1开标、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8月10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8.2开标、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浏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浏阳市商会大厦四楼)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
2、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所有招投标活动,不得委派其他人员代替参加。
3、省外建筑企业投标时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即拟任项目负责人)到场,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4、本工程为审判办公大楼消防工程的一部分,招标人已将部分消防工程另行发包并已完工,本次招标为消防后续工程;已完工部分与本次招标的后续工程将同时验收。
10、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工程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网、浏阳市人民政府网、《浏阳日报》上发布。
11、联系方式
招标人:浏阳市人民法院
地 址:浏阳市行政中心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3755052999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浏阳市财智广场13栋2单元701
联 系 人:周女士 电话/传真:0731-83984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