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附属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彭阳县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附属工程已由固市发改审发以[2013]22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彭阳县人民法院,建设资金来自国拨,招标人为彭阳县人民法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彭阳县振阳街以北,悦龙大道以南,广安路西侧;
规 模:场地硬化、围墙、门房、柴油发电机房及水暖电外网等附属。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
3.标段划分:
本工程整体为一个标段;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项目经理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外地企业须提供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企业网上所报建造师必须与开标现场建造师一致,具有良好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根据宁检会[2010]3号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检察机关对所有报名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将检察结果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地投标企业还须提供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检察机关出示的档案查询结果,投标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参与投标。
4.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不得参加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投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不得参加施工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投标,本次谢绝特级及一级企业参与投标。
5.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8月8日,在宁夏建设工程招投标网上办事平台(http://www.nxzb.com.cn)进行网上报名并上传单位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施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注册建造师证(外地企业须一级建造师)、外地企业进宁备案登记证、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告知函等相关资料原件的扫描件(扫描件必须清晰可见,否则视为报名不合格)。
5.2 审核合格的投标单位在网上购买招标文件,网址:http://www.nxzb.com.cn,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50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2日内寄送。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地点为:详见招标文件。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公告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同时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彭阳县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机构: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 彭阳县县城 地址:银川市绿地21城18号楼B座三层
联系人:米占廷 联系人:杨燕琴
电话: 13639547866 电话:0951—7898588、7898586
邮编:756500 邮编:7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