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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

2019-12-16 来源:四川建设网招标公告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木里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木里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木里藏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木发改经信[2017]156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投资 (资金来源)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木里藏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木发改经信[2017]156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PF20190626003)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木里县乔瓦镇龙钦街18号

2.2 建设规模:新建木里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6440平方米,地下排水、停车库等地下工程及配套相关附属设施

2.3 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内所有内容

2.4 标段划分:施工1个标段

2.5 计划工期:365日历天

2.6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 其 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近3(0-5)年已完成不少于1(0-3)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2019年12月18日 0 时 0 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19年12月22日 23 时 59 分(不少于五日)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凭单位 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028-85569858)。

4.2 招标文件获取手续费 0 元。

4.3本次招标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01月16日 09时30分,地点为: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西昌市马水河街5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 四川建设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发布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地址: 木里县荣林路4号

邮编: /

联系人: 江先生

电话: 0834-6524332

传真: /

电子邮件:/

网址: /

开户银行:/

账号: /

招标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号楼21楼

邮编: 610066

联系人: 张先生

电话: 028-86722578

传真: 028-86722578

电子邮件: /

网址: /

开户银行: /

帐号: /

2019年11月20日

注:(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以及选择项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以及《省进一步要求》以外的删减。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在评标时也不得作为废标处理。

(4)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合同段)的,删除3.3。

条、款、项、目,在同一章内重复或引用的,不再标明“章”的名称,只直接写条、款、项、目,下同。

(5)招标文件中条、款、项、目编号完全一致的,为可选择项(条、款、项、目),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下同。

(6)1.2、3.2中的选择(□表示可选择项)为单项选择。招标人必须在可选择项中任选其一(对选择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是单项选择的,以下都予以注明;注明“单项选择”的要求,下同。

1.2选择自行招标的,“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比选指定媒介四川日报网的项目编号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一句删除。

3.2选择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句删除。

没有选择的项后面相应的内容删除,下同。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可以删除,下同。

(7)《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20日的计算方法为:从发布招标文件公告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某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至少在2008年12月6日及之前。时间不够但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出售招标文件定为五日,从2008年12月2日就应当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为2008年12月2日、2008年12月3日、2008年12月4日、2008年12月5日、2008年12月6日。

以日为期间的计算方法是指日历天,并不是指工作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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