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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城区综合停车场建设项目

2021-06-09 来源:四川建设网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平昌县城区综合停车场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19-511923-50-01-392255)(一期)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平昌县城区综合停车场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19-511923-50-01-392255)(一期)监理(项目名称)已由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平发改审[2019]202号、平发改审[2019]264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平昌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及地方政府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平昌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平发改审[2019]202号、平发改审[2019]264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址:平昌县城区内。

  • 2.2 建设内容:该项目拟占地173127.62平方米,停车位5510个,充电桩800个。建设内容为六个子项:子项一:龙潭溪综合停车场,位于龙潭溪滨江路。子项二:建设街智能停车场,位于建设街西段(原灯泡厂)。子项三:电信公司停车场,位于新华街西段(电信公司旁)。子项四:龙潭溪杨家沟货运停车场,位于龙潭社区5组。子项五:东门湾货运停车场,位于大宁社区4社。子项六:薛家沟货运停车场,位于文化产业园佛头村七社。

  • 2.3 招标范围:本次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范围的监理;

  • 2.4 标段划分:1 个标段;

2.5 监理服务期:施工工期+监理缺陷责任期。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监理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和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3.1.2业绩要求:

?无业绩要求。

3.1.3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市政公用工程)执业证书,/(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 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 体在本次招标的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在本次招标的相关标段的投标均作无效标处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06月09日开始登陆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zwhjy.cnbz.gov.cn/)“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06月29日 0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在开标现场自愿递交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作为备份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开标地点为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经开区红星街 70 号巴中市民之家 4 楼)本项目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四川建设网》(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平昌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

邮 编:/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0827-6233898

传 真:0827-6233898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1号丽都汇写字楼15楼1509号

邮 编:/

联 系 人:杨先生

电 话:028-85250122

传 真:028-85250122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2021年05月31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不得限制联合体成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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