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审澄清]临川区党员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致各潜在投标人: 1、原资审文件中“(三)投标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件及材料以证明其满足资格条件。 7、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由注册建造师担任; □ 由投标单位经营人员担任)。” 调整为:“7、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 □由注册建造师担任; √ 由投标单位经营人员担任)。” 2、原资审文件中“(11)中标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的岗位证书及C类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载明人员一致;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须到招标人指定位置考勤,每月电子考勤时间少于22天的,即认定中标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视同转包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如发现转包取消承建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 此条在资格审查文件中删除,调整到招标文件中说明事项:21、中标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的岗位证书及C类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载明人员一致;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须到招标人指定位置考勤,每月电子考勤时间少于22天的,即认定中标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视同转包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如发现转包取消承建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 3、原资审文件中“备注: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程序,投标申请人应提供第 2、第 3、第 4、第 5、第 6、第 7、第8、第 10[(1)~(11)]项要求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原件(注明复印件的除外)扫描盖企业章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以满足资格审查条件。” 调整为:备注: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程序,投标申请人应提供第 2、第 3、第 4、第 5、第 6、第 7、第 10[①~⑩]项要求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原件(注明复印件的除外)扫描盖企业章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以满足资格审查条件。 本澄清说明文件作为招标文件及资格审查文件的补充及修正,其与招标文件及资格审查文件不符之处或与任何人的口头答复不符之处,以本补充澄清说明文件为准。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