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委托将对下列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方式)
1、招标文书编号:FJJF20090129-1(2009闽财购计[258-1]号)
2、招标项目内容:视像显示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用途 | 数量 | 简要技术指标 | 采购单位 | 联系电话 | 地址 | LED全彩显示屏控制系统等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 全彩显示 | 2套 | 详见招标文件 |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 88015616甘科长 | 福州市 | |
3、预算资金(最高限价):30.0000 万元 |
4、发售招标文件时间: | 2009-07-24至2009-08-10 | 5、发售招标文件地点: | 福州市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十八层 | 6、联系人: | 潘夏雪 | 7、联系电话: | 87580399 | 传真: | 87582611 | 公司网址: | www.fjjfjt.com | E-mail: | FJJF10@163.com | 8、投标人资格: |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2、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目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只能以其中一方具备的条件作为评标依据,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以联合体的确定一方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 6、 投标人营业执照范围须有LED电子显示屏或电子工程营业项目。注•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原件备查。 | 9、投标截标时间: | 2009-08-14 15:00:00(北京时间) | 10、开标时间: | 2009-08-14 15:00:00(北京时间) | 11、开标地点: | 福州市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十八层 | | 12、标书售价及要求:招标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售价为50元人民币;如需邮购,请另加50元 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 13、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屏山支行 | 开户名称: | 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银行帐号: | 1508014210000978 | | 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 2009-7-2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