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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卢湾区检察院监控系统设备及集成项目招标公告

2009-09-29 来源:上海市卢湾区政府采购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琳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卢湾区检察院委托就卢湾区检察院监控系统设备及集成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一、项目概况

招标编号: LWZFCG09-10224

招标项目:卢湾区检察院监控系统设备及集成项目

招标范围:

1、包括上述项目内的设备供货、运输、保险、卸货、安装到位、调试、验收合格、培训及保修等。

2、包括项目内的技术方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

(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二、合格的供应商除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2、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最好具有类似项目实施经验;

3、能在上海市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4、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进行登记。未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登记的供应商,必须到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按规定完成登记手续,否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三、报名需提交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税务登记证原件;

2、以上证照原件经招标方核对后即刻发还,另供应商需提交以上证照复印件一套(加盖企业公章)。

四、对上述采购信息感兴趣的供应商可于2009年10月13日下午1:30-3:30持上述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上海市卢湾区斜土路222号201室报名,符合条件者可予以报名登记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150元/份,一经售出恕不退还。

电话:13564840145 28825886 传真:54970167*103

联系人:华小姐

五、投标单位可于2009年10月14日上午9:00到建国中路28号进行现场踏勘,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在2009年10月15日上午10点整前以书面传真的形式向上海琳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出,传真:54970167*103 由招标代理单位负责统一解答。

六、招标方以传真形式发布澄清纪要,招标方发布澄清纪要的时间为2009年1月16日下午3点之前。

七、投标截止时间:2009年11月3日(周二)上午10时(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八、投标地点:上海市卢湾区斜土路222号103会议室。(请携带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法人代表委托书。)

九、2009年11月3日上午10时(北京时间)整于斜土路222号103会议室举行开标仪式,届时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进场签到,同时准备一份与投标文件一致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居民身份证原件,以供招标人确认唱标资格,投标单位其他人员将被拒绝入场。

十、备案单位:卢湾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斜土路222号201室

联系人:曹喆彦

 

 

上海市卢湾区政府采购中心

上海琳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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