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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视台数字大厦传输系统项目补充文件第1号

2009-10-1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采购人意见,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现就天津电视台数字大厦传输系统项目(项目编号:TGPC-2009-A-0463)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如下补充:
  一、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本项目第二部分中业绩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内容全部调整,具体变更如下:
  1.本项目系统中所有主要设备(传输矩阵、画面分割器、周边板卡、显示系统、光传输设备、编解码及复用器、码流监看监测设备),均要求近三年内在三家(或以上)中国大陆地区(不含境外上星频道)省级电视台播总控/传输系统中安全运行一年的业绩。完全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
  (1)设备制造商出具上述业绩的包括使用单位名称及使用单位联系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2)设备制造商出具的对以上设备的保修、服务的承诺原件。
  2. 第一包投标人(近三年内在三家(或以上)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境外上星频道)省级及以上电视台播总控/传输矩阵不小于256×256系统集成安全运行一年成功案例。且周边设备要求近三年内在三家(或以上)中国大陆地区(不含境外上星频道)省级电视台六个频道以上播总控/传输系统中安全运行一年以上的案例。完全按照以下要求提供与本项目规模及内容相当且已完成的成功案例,并附文字说明,否则不予认定。
  (1)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金额、买卖双方名称及盖章、合同清单;
  (2)验收报告复印件;
  (3)用户出具的成功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4)第2、3项可提供任意一项。
  3.第二包中播出信号传输设备及传输中心、播出中心、各演播室、天宇技术中心之间通路传输设备,要求必须在近三年内有三家(或以上)国内省级电视台播总控及传输系统中安全运行一年以上的业绩。完全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
  (1)设备制造商出具上述业绩的包括使用单位名称及使用单位联系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2)设备制造商出具的对以上设备的保修、服务的承诺原件。
  本补充文件如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内容有不同之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本补充文件与竞争性谈判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将回执传真至我中心,至投标截止时间仍未收到“补充文件回执”的视为已熟知补充文件内容,接受补充文件所表述内容,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附件:回执
  采购单位:天津电视台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9年10月10日
  附件:
  回 执
  今收到“天津电视台数字大厦传输系统项目(项目编号:TGPC-2009-A-0463)”补充文件第1号。我们将视此补充文件的内容为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整个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日 期:
  备 注:请尽快将此页签字后发传真至我中心表示确认。
  传真电话:022-2453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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