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商:
经用户单位要求,我中心对LED户外真彩屏显示系统及配套设施采购安装项目(招标编号: BACG2009019758)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含300万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修改为“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二、“投标人在2007年1月1日(合同签订日期)以后必须安装过不少于50平方米(单块整体面积)的户外LED真彩显示屏或单块LED屏销售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成功案例(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扫描件,未提供完整将作废标处理)”修改为“投标人在2007年1月1日(合同签订日期)以后必须安装过户外LED真彩显示屏成功案例(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扫描件,未提供完整将作废标处理)”。
其他不变,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