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本项目要求的实施能力。 2.供应商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万以上(含100万)。 3.所投主要设备具有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第1至4包主要设备为:编码器、智能视频网关(复用)、智能视频网关(加扰/调制)、数字多画面显示监测 报警系统、信道码流监测集中监管主机、数字电视条件接收系统软件、双机备份软件、 数字电视机顶盒、核心 交换机、汇聚交换机、防火墙、认证计费系统BAS、后台计费系统、1550nm光发射机、拉曼放大器、SDH设备、SDH网管系统。5—8包主要设备为: 演播室摄像机、摄录一体机、 存储卡驱动器、演播室及 编辑录像机、中央存储子系统中的千兆以太网交换机、数字智能色键器、发射机)。 4.供应商所提供的有线电视 网络设备应获得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和“入网检测报告”。 5.供应商所提供的通信类设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检测报告”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