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使用单位委托,对下列货物或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请对本采购信息感兴趣的并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点击注册)的,按照以下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
一、货物或服务需求:
1、货物或服务名称:上海市公安局科技处上海世博会市境陆路道口安检工作科技保障系统-安检区图像监控系统
2、技术要求:见附件
3、数量:1
4、其他要求:
4.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具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一级资质证书(省级公安厅、局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颁发);
4.3、具有完成3个以上类似项目的经验;
4.4、所有系统及设备质量保质期不少于36个月,承建单位需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维护人员,世博会期间派遣专人对系统进行运行维护,根据用户要求到指定的地点备勤保障。主要设备提供10%的备品备件(包括摄像机、镜头、硬盘、视频分配卡、硬解码器(卡)等设备,备品备件备在市局),发现故障立即响应,若外场监控点故障,登高车需在1小时内到位并予以修复,每两个月对外场设备进行1次清洁保养。
4.5、集成商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全新、成熟、稳定、可靠的,适合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如关键部件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集成商应立即用同类型号备用应急设备替换。
4.6、若非设备原始生产厂商,所提供的核心设备必须提供原厂商针对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证明文件。
4.7、项目建设工作必须在3月20日前完成,承建商需列出计划实施推进表,所有设备要求签约后30天内到货。
5、上述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仅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资料和参加谈判时之参考。通过谈判,最终确定符合采购需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要求。
二、交货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货物品种或服务、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上门或提供服务。
三、 提供资料和截止时间:
对上述采购信息感兴趣的供应商,请于2010年02月01日(星期一)08:30前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下列响应资料:
1、法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1)
2、报价单(含主要配置报价明细,包括:原产地、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期、质保期等);系统设备的报价均包含运输、保险、卸货、安装、调试、培训等。
3、 相关产品的详细配置、技术性能介绍(针对上述项目提供产品彩色样本)、技术规格响应明细表等;
4、 响应单位在上海地区具有售后服务机构或能力的各类证明文件、组织机构及人员说明,已有的类似业绩证明;
5、 响应单位资格文件(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复印件;
6、授权代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7、售后服务承诺书;
8、响应单位的商务资料(地址、联系人、电话、手机号码、传真等)。
9、所有文件一正四副(密封),并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四、谈判通知:
请各提交响应资料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递交文件截止后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出席通知会议。如果提交响应资料的供应商多于三家的,将根据谈判小组依照规定确定的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谈判名单,通知其参加谈判和谈判的次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三家及以下的,将通知所有提交响应资料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和谈判的次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会议结束后,即进行谈判。未收到通知的供应商不再参加本次项目的谈判。
五、组织谈判
本次谈判,将根据谈判小组的安排和要求进行。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谈判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有关谈判资料准时参加谈判。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应根据谈判中确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一次最终报价(格式见附件2),并将报价文件投入谈判小组设置的密封的报价箱内。
六、评审
所有谈判和最终报价结束后,由谈判小组打开密封的报价箱,对合格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列入《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格式见附件3)不高于非自主创新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10%的,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其他国家和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的产品和服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
七、采购结果通知:
采购结果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通知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4楼
联系电话:021-63770940
传真电话:63781059
联 系 人:沈伟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文件制作时间:2010-01-22